男子與其他兩人聯保向銀行貸款 還貸後其他兩人未還貸
  聯保貸款
  聯保貸款是多個自然人或企業等自願組成相互擔保的聯保小組後,銀行向聯保小組任一成員發放的貸款。聯保小組任何一名成員貸款到期不能償還時,其他成員要按約定承擔連帶責任。在還清聯保小組所有貸款的條件下,聯保小組成員可以自願退出聯保小組。
  本報訊(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 湯洋)劉某、張某和李某三人聯保向銀行申請小額貸款。
  李某沒有想到的是,雖然他已經償還貸款,但因劉某和張某沒還清貸款,三人一起被銀行起訴到法院。
  昨日,記者瞭解到,因李某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,一審被判對劉某和張某二人償還貸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  三人聯保向銀行貸款
  2010年5月,沈陽某銀行和劉某、張某、李某三人簽訂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,約定三人自願成立聯保小組,李某為牽頭人,三人之間承擔連帶保證責任,保證範圍包括借款的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金和因借款人違約致使銀行採取訴訟方式所支付的律師費、差旅費及有關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。保證時間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後兩年,借款展期或延期的保證期間至展期或延期貸款到期後兩年。
  同日,三人還與銀行簽訂了小額聯保借款合同,約定三人每人貸款不超過4萬元,借款期限自2010年5月至2012年5月,年利率為15.3%。同時約定,三人不按期歸還借款本金的,從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%罰息,三人不按期償付貸款利息的,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收利息。
  合同簽訂後,銀行按約定向三人各發放4萬元貸款。
  兩人未還貸款 三人一起被告
  借款後,李某按時償還了本金及利息,劉某尚欠銀行38278.24元本金及利息;張某尚欠銀行42165.33元本金及利息。
  因劉某和張某一直沒有償還貸款,2013年4月,銀行將劉某、張某以及李某三人起訴到法院,要求劉某、張某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欠款本金、利息及罰息。劉某、張某和李某承擔連帶給付責任。
  沈北新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,劉某和張某都承認欠款屬實,擔保也屬實,但表示暫時還不上貸款。
  李某經法院傳喚,拒不到庭參加訴訟。
  還清借款也被判承擔連帶責任
  沈北新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認為,李某經法院傳喚,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,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,法院根據銀行提供的證據對銀行主張的案件事實予以認定。對銀行要求劉某、張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請求予以支持。劉某、張某、李某互為聯保人,對償還銀行借款本金及利息應互相承擔連帶責任。
  昨日,記者瞭解到,沈北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劉某償還銀行借款38278.24元本金及利息,張某、李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;張某償還銀行借款42165.33元本金及利息,劉某、李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。  (原標題:參加聯保貸款 還完貸仍被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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